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中山市阿拉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一审判决,现摘录《民事判决书》相关要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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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110民初17237号
原告:上海盟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
被告:中山市阿拉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龙山路110号三楼。
原告上海盟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阿拉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上海盟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锋,被告中山市阿拉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阿拉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中山市阿拉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公众号“脑夫子”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三、被告中山市阿拉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盟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元及合理费用××﹐×××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盟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审判员 徐芳芳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沈敬杰
书记员 程 倩